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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速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与何晓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何晓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速初字第334号原告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想职务:经理被告何晓娟,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城天禹水地源热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