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谢晋权抢劫罪,谢晋权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30号罪犯谢晋权,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1)清英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晋权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谢晋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晋权系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7月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累计扣5分(2012年7月29日因集队迟到被扣1分;2013年2月2日因产品不合格超标被扣2分;2013年12月15日因私藏火机被告扣2分);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14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晋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鉴于其罪名在四个以上,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晋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