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诉前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周广林与张爱荣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广林,张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诉前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周广林,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张爱荣,男,现年42岁,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爱荣驾驶的黑F641**号(黑F12**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爱荣驾驶的黑F641**号(黑F12**号)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