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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靳国忠与张凤海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忠,张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靳国忠。被执行人张凤海。申请执行人靳国忠与被执行人张凤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靳国忠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凤海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