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靳国忠与张凤海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忠,张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靳国忠。被执行人张凤海。申请执行人靳国忠与被执行人张凤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靳国忠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凤海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