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联合、张晓莹、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李联合,张晓莹,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负责人:常磊。被执行人李联合,男。被执行人张晓莹,女。被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联合、张晓莹、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西莲证经字第134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11.12元。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联合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入案款16862.12元,扣除执行费151元,剩余案款16711.12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收条并书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343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