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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华德工贸有限公司、潍坊盛泰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汝波、侯晓玲、邱寿云、王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盛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汝波。被告侯晓玲。被告邱寿云。被告王连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华德工贸有限公司、潍坊盛泰木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汝波、侯晓玲、邱寿云、王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柴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