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平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业平,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7号原告:李业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委托代理人:鲁修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王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平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原告李业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经本院审查,原告李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