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财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志龙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龙,庞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财保字第311号��请人:赵志龙,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庞新卫,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赵志龙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城县盛景园5号楼1单元8层802室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新卫位于武城县盛景园5号楼1单元8层8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