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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诉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曹洋生与夏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洋生,夏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曹洋生,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临武县人。被执行人夏湖兵,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湖兵银行存款8178.8元(含诉讼费628.8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17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