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来柱申请执行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柱,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柱。被执行人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来柱申请执行唐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