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民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响水县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响水县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204国道东侧县行政服务中心下楼。法定代表人段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被申请人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响水县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响水县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响水支行账号为32001737136052511141的账户存款132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响水支行账号为32×××41的账户存款132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义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解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