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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永城执民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滕国送与陈思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国送,陈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永城执民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滕国送,经商。被执行人陈思维,教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1)温永执民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思维所有的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20000元(每月保留陈思维基本生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解除对陈思维所有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思维所有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2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