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卢送金与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送金,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卢送金。被执行人阳雪英。被执行人周作护。被执行人李儒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城关镇禾仓路6号负责人李红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送金与被执行人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阳雪英、周作护、李儒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2013)灵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秦陆鹏审判员 罗绍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泰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