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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祖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祖华,马立新,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祖华。被申请人马立新。被申请人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祖华因与被申请人马立新、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立新、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相当价值315万元的财产。第三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50024**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立新、荆州新立基棉制品有限公司相当价值3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陶齐学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