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审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樟生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延执审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欧忆诚,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孝平,南平市延平区劳动监察大队长。被执行人南平樟生竹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魏长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以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延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12《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恭瑞工资3082.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12《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12《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