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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应东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应东,赵金敏,单艳玲,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段应东,男。被执行人赵金敏,女。被执行人单艳玲,女。被执行人王爱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段应东、赵金敏、单艳玲、王爱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应东、赵金敏、单艳玲、王爱丽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金及利息42355元,诉讼费624元,财产保全费120元,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段应东、赵金敏、单艳玲、王爱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应东、赵金敏、单艳玲、王爱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