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赵行非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县城乡规划局与石家庄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城乡规划局,石家庄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赵行非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郑冠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星火。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被执行人石家庄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西振。委托代理人田保珠,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生。申请人赵县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城乡规划局以被执行人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赵规)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罚款人民币3780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3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石家庄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赵规)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赵规)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赵规)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所征款项37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洪波审判员  吕占波审判员  周海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