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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定龙与李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李定龙,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李露,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霁,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保,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龙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定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定龙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智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