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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双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华军与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双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华军。被告: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麒麟村。法定代表人:杨新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闻霏,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军与被告浙江未来家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凯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