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成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薛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薛大山。原告王成诉被告薛大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响民初字第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薛大山应归还原告王成2475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薛大山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薛大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薛大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人薛大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薛大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如发现被执行人薛大山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