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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执委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申请执行卢╳╳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委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卢XX。本院在执行卢XX与黄XX诈骗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63500元,案件执行费852元,合计人民币64352元。权利人黄XX已2014年7月9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港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卢XX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XX仍在服刑,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卢XX的银行存款5100元外,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巴执委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