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凤喜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5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喜,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67号原告陈凤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珉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海盐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男。委托代理人周鸿凌,男。原告陈凤喜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凤喜以被告已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凤喜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寇建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