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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梦陈之父。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4发生的教育费1100元的50%即5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有存款,故本院可依法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