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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潘婷与被告田英哲、罗艳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潘婷,田英哲,罗艳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张潘婷,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英哲,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罗艳茹,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潘婷与被告田英哲、罗艳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潘婷撤回对被告田英哲、罗艳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潘婷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王伏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