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舞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