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