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北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渭北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号.被告:祁xx,又名“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社*号.原告王xx与被告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分九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53880元,双方约定的月息为借款金额的1.5%,上述借据由被告本人亲笔书写。2014年2月原告急用钱向被告索要时,被告一直推诿、搪塞,迟迟不予给付。后来连原告的电话也不接,索款无望。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3880元,并承担应付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祁xx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祁xx以做生意为名,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2月26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4月7日、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26日、2013年8月22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月22日分九次从原告处借款本金13000元、35040元,19500元、15340元、13000元、13000元、12000元、12000元、21000元。上述款项本金合计153880元,双方对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未做约定。上述借据由被告亲笔书写并盖章。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借故拖延、不予给付。2014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3880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据九张,拟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被告祁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积极、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祁xx从原告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应付利息,因无书面约定,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祁xx归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5388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3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 判 员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