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倪艳云与田中兴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艳云,田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保字第73-2号申请人倪艳云。被申请人田中兴。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田中兴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中兴所有的冀FY8391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