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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崔洁与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洁,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崔洁,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加贵,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良路1号。法定代表人聂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鸿,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志远,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崔洁与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洁的委托代理人王加贵,被告北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吉鸿、常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洁诉称:我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在北京京郊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京郊公司)从事旅游司机工作。入职时,我向京郊公司交纳了4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1998年,北创公司将京郊公司连同司机并购,由其单位统一管理,并将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改成北创公司,后我一直在北创公司工作。现由于目前国家出台相应政策,致使我的收入大幅度下滑,但北创公司的管理费并没有降低,致使双方利益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北创公司也不给予我任何补偿和赔偿,因此双方产生争议。因我对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的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自1998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将我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在京郊公司的工龄计算至北创公司;2、北创公司退还我入职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20000元(具体以民商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3、北创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7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5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北创公司承担。被告北创公司辩称:不认可崔洁主张的入职时间,其应当出示相关证据,我公司认可其于2011年5月6日入职。因崔洁长期拖欠管理费,一直杳无音讯不与公司联系,我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依据承包合同强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收车时间是2013年11月21日。不同意退还风险抵押金,因为没有提交相关收据或证明。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合并计算工龄,因为我公司没有收购过京郊公司,我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7日,于1999年12月28日营业,而崔洁所说的公司成立于1996年。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为崔洁拖欠承包金,依据劳动合同和车辆承包合同的约定,我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月,北创公司与崔洁签订《关于预定22座金龙旅游车辆协议》,该协议约定:提前预订承包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在购置车辆前交纳车辆风险抵押金40000元整;车辆交付驾驶员时即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接车时所签承包合同中之约定缴纳管理费。2011年5月6日,北创公司(甲方)与崔洁(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和车辆营运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1年5月9日生效,至2017年5月8日终止。车辆营运承包合同约定如乙方于当月25日之后仍拖延不缴纳营运任务定额,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职期间,北创公司为崔洁缴纳了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的医疗保险费,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崔洁主张其于1998年3月1日入职北创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北创公司对此不认可。2013年11月8日,崔洁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1、确认北创公司与其自1998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将其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在京郊公司的工龄计算至北创公司;2、北创公司退还其入职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20000元(具体以民商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3、北创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后17个月的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5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42500元。2014年3月20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崔洁的全部仲裁请求。北创公司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崔洁不同意该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北创公司提交拖欠管理费证明(2013年11月21日)、承包费用明细,其中拖欠管理费证明载明:“兹证明北方旅游车驾驶员崔洁……承租×××,该车上车合同日期为2011·5·9至2017·5·8,因车长期拖欠管理费,与司机多次联系办理下车手续一直杳无音讯,已被公司强制收回,公司于2013·11·21给该司机办理了强制下车手续,该车40000元风抵金用于缴纳拖欠管理费,剩余钱款扣入暂扣款。……入款暂扣607元。”承包费用明细载明:“2013年6月应收金额6071元,2013年7月应收金额7109元,2013年8月至10月每月应收金额7037元,2013年11月应收金额5002元。”证明崔洁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21日拖欠其公司承包金39293元、违章罚款100元;崔洁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称其申请仲裁后北创公司不应再让其支付管理费,同意以风险抵押金折抵所欠管理费。上述事实,有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13号裁决书、劳动合同和车辆营运承包合同、拖欠管理费证明、《关于预定22座金龙旅游车辆协议》、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崔洁主张其于1998年3月1日入职北创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根据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本院认定双方自2002年5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崔洁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北创公司主张的强制收车时间晚于崔洁申请仲裁的时间,故本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崔洁要求将其在京郊公司的工龄计算至北创公司,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承包费用明细,经计算,崔洁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7日期间拖欠北创公司管理费35933.62元,双方均同意以风险抵押金40000元折抵拖欠管理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相互折抵后,北创公司应支付崔洁风险抵押金差额4066.38元;崔洁要求支付风险抵押金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崔洁以国家出台相应政策,使其收入大幅度下滑,而北创公司不降低管理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崔洁与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洁风险抵押金差额四千零六十六元三角八分;三、驳回原告崔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洪芳人民陪审员  梁淑芬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子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