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建落与张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落,张海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王建落,男。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落与被告张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落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落负担。审判员  常晋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慧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