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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靓维娅服饰有限公司与王阿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8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靓维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周庄路111号8A96。法定代表人胡浙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阿大,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靓维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维娅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靓维娅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靓维娅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靓维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靓维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鑫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