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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63号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苏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