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琪芬与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芬,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琪芬。法定代理人:李丹霓。被告: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义。委托代理人:凌巧荣、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芬与被告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琪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李琪芬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