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饶品山与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品山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品山,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光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品山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仁,被上诉人饶品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箭公司以公司内部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承担进行了处理,案件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箭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建强代理审判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王 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千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