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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杜海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16号罪犯杜海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清),共同退赔11870.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杜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海龙在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此次退赔11870.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综合考虑罪犯杜海龙的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余刑情况及假释后是否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等因素,认定其假释尚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海龙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