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高 冉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