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李献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李献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献军,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陈继东,该公司经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献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献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李献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