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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刘洪岭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680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女,1989年1月5日出生。被告刘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洪岭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世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震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