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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系威海金琳水产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因对公司领导不满,产生报复公司的动机。2014年1月19日、20日,被告人郭某某趁人不备,在公司向日本出口的鲐鱼片包装箱内,投放“闻到死”牌老鼠药各一包。同年4月11日,日方发现后,将该批次产品退回,并导致威海金琳水产有限公司、宇祥水产有限公司自同年4月12日至6月30日全面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9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3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金琳水产有限公司职工,因评优落选和待遇问题,对公司领导产生不满情绪,预谋报复公司。2014年1月19日、20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工作时候,趁人不备,在公司向日本两家公司出口的鲐鱼片包装箱内,投放其事先购买的未启封的“闻到死”牌老鼠药各一包。同年4月11日,日方发现后,将该两批次产品退回,并导致威海金琳水产有限公司、宇祥水产有限公司自同年4月12日至6月30日全面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9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36.9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3、日方公司向金琳水产有限公司发出的事件经过和中文译本,证实发现异物的详细经过。4、产品召回明细和发票,证实被召回产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情况。5、金琳水产有限公司四月份到六月份的产品订单、成本核算表、利润材料,证实停产导致间接损失情况。6、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30日的人民币美元汇率。二、物证及检验报告“闻到死”牌老鼠药一包。经当庭出示,被告人郭某某辨认出系其投放到产品内的老鼠药。经检验,该老鼠药含毒鼠强成分。三、证人证言1、证人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单位出口到日本的鲐鱼片产品中发现有一包未开封的老鼠药,遂报案。2、证人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推荐郭某某为劳动标兵的事情提前告诉了郭某某,结果不知什么原因落选了,奖金也少了好多,郭某某肯定有意见。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郭某某没有直接交往,也没有矛盾。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主要在温泉、江家寨等四个集市卖老鼠药,其中有“闻到死”牌,但买老鼠药的人太多了,记不清模样。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供称,其工作从仓库保管变为包装工,干活多挣钱少,车间本来将其推选为工作标兵,公司又把他刷下来了,他很生气,就想报复公司。大约1月14日,他去江家寨一个妇女那里花10元钱买了4包老鼠药。1月19日、20日上班时,趁人不备,在产品中各放了一包老鼠药,然后封箱。剩下的两包老鼠药被他销毁了。经过辨认,被告人郭某某指认梁华娟即卖给他老鼠药的妇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泄私愤报复公司,以投放老鼠药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于永智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宫兆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