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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二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李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1740号罪犯李飞,男,汉族,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0年6月8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温乐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明礼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韩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