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廖晟钧、邝佰超、陈锦旭、胡可田等人(均另案处理)互为纠合,为索取债务,于2014年4月10日16时许,窜至从化市江埔街逸海酒店将被害人莫某乙控制后,先后将其劫持至从化市街口街景悦酒店906房、从化市江埔街大金峰旅游区302房等地实施非法拘禁。被告人黄某、同案人廖晟钧、邝佰超在三百洞对被害人莫某乙实施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莫某乙受到同案人胡可田等人的殴打,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至2014年4月12日3时许,民警将被害人莫某乙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质证的被害人莫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邓某、莫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人廖晟钧、邝佰超、陈锦旭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协议书,被害人莫某乙与同案人廖晟钧、邝佰超、陈锦旭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证人莫某甲辨认被告人、同案人廖晟钧、胡可田照片的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廖晟钧、邝佰超、陈锦旭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