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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骆名贵,湖北省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明敏,湖北省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某。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亚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奇光、人民陪审员周伟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名贵、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整日游手好闲,长期沉迷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我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却屡教不改。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与我无任何联系,让我对其彻底失望。现我与被告分居已两年之久,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骆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骆某某的身份。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2014年6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名贵、明敏对被告肖某某所在的罗田县河铺镇江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徐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肖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被告肖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骆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均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与其无任何联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近四年的自由恋爱,互相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通过共同生活,建立了更加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仅以被告外出务工,双方未同居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亚萍审 判 员  周奇光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