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八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秀轶与汪春林、余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轶,汪春林,余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王秀轶,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汪春林,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余少龙,男,1962年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王秀轶与被告汪春林、余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春林长期不在家中,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亮审 判 员  陈习习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志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