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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易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欠款问题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