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易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欠款问题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