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田军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237号原告田军伟,男,1985年5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军伟因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军伟诉称,原告因欲选择188、188、182等电信网码号入网,虽号码为空号,但遭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原告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电话号码用户公开、公平选择机制的相关文件。被告在签收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作出答复,亦未作出延期答复通知。故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田军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于田军伟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军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群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