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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7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与刘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刘长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158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代表人樊锐,主任。被告刘长远,男,1988年0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与被告刘长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