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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少云与被告蒋仕君、灌阳县诚信日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少云,蒋仕君,灌阳县诚信日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范少云。委托代理人蒋文凤(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仕君,(灌阳镇大仁村大坪屯)。被告灌阳县诚信日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仕君。原告范少云与被告蒋仕君、灌阳县诚信日用品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被告蒋仕君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向被告蒋仕君提供款项的社会公众要求追回借款已不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权代理审判员 戴 玮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