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行非诉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宣威市虹桥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尹勇、陶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宣行非诉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人民政府虹桥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照,办事处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尹勇,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陶攀,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系尹勇之妻)。申请执行人宣威市人民政府虹桥街道办事处,根据宣威市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尹勇、陶攀夫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宣(虹)社征决字(2014)第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尹勇、陶攀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59500元。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尹勇、陶攀夫妇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7日,虹桥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宣威市人民政府虹桥街道办事处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宣(虹)社征决字(2014)第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5元,由尹勇、陶攀负担。审 判 长 蒋思义审 判 员 包崇俭人民陪审员 黄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维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