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杨恩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刘永,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恩虎,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恩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0元,由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