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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首席华意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首席华意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席华意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郎家园*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凡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培英,女,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北京首席华意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席华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培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首席华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王培英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授权师亚利代其签署,其已经领取了工资就可证明这一点。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再审。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用工的工资标准、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首席华意公司持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主张已与王培英签订了劳动合同,因首席华意公司所提上述证据均系他人代王培英所签,首席华意公司未提供王培英委托他人代签之授权,王培英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首席华意公司的该项主张难以采纳,首席华意公司据此请求不给付王培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首席华意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首席华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首席华意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晨晨书 记 员  徐晓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