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